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碼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1,2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月薪42,0 00+月提繳退休金2,520》×12月×5年=2,671,200元),聲明第2項及聲明第3項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與聲明第1項之得受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