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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楊承翰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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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滿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鄭有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萬4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805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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