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洪振攀
- 被告彬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彬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荃議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財產權訴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5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3560元;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共 2萬0310元(計算式:1萬3560元+6750元=2萬0310元)裁判費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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