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彬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荃議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財產權訴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5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3560元;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共 2萬0310元(計算式:1萬3560元+6750元=2萬0310元)裁判費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