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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 被告
    彬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彬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荃議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財產權訴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5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3560元;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共 2萬0310元(計算式:1萬3560元+6750元=2萬0310元)裁判費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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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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