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期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尤麗涵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萬4,360元(見本院卷第16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949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