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莊仁杰
- 法定代理人鄭期成
- 被告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尤麗涵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 萬4,360元(見本院卷第16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949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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