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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被告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尤麗涵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萬4,360元(見本院卷第16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949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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