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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怡君

原告
林政緯
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順通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岸鐘
訴訟代理人
廖願凱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被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訴訟代理人
阮宥橙律師
複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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