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 原告
- 林政緯
- 訴訟代理人
-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順通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岸鐘
- 訴訟代理人
- 廖願凱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興中律師
- 被告
-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俊民
- 訴訟代理人
- 阮宥橙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佩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