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曾育祺

原告
張倚馨

上列原告與飛聚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20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飛聚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10元,惟原告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萬6407元(計算式:3萬9610×2/3=2萬64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應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203元(計算式:3萬9610-2萬0000-0000=1萬12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