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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筠諼

上訴人
崔展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萬7,11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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