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91號
- 原告
- 譚宗奇
- 被告
- 育才霖園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查盈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2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薛嘉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