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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薛嘉珩

  • 當事人
    譚宗奇育才霖園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查盈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91號 原 告 譚宗奇 被 告 育才霖園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查盈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 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2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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