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譚宗奇、育才霖園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查盈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91號 原 告 譚宗奇 被 告 育才霖園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查盈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 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2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