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97號
- 上訴人
- 吳玉鏡
- 被上訴人
- 模里西斯商亞歷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米蕤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936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