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愛實境股份有限公司、李鐘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04號 原 告 愛實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彬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繼賢、張騰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4,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66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 聲請費2,0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666元(計算式:16,666元-2,000元=14,6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