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04號
- 原告
- 愛實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彬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繼賢、張騰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4,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66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666元(計算式:16,666元-2,000元=14,6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