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3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怡君

原 告
林艾彤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 洸
訴訟代理人
劉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