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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55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呂俐雯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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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品逸
即被告
以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婷、吳佳穎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原審判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張雅婷新臺幣(下同)136萬416元、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吳佳穎4萬5,000元,及各自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40萬5,416元(計算式:136萬416元+4萬5,000元=140萬5,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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