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章其鈞
- 訴訟代理人
- 蔡菘萍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訴訟代理人
- 趙偉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休金差額事件,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抗告人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抗告人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命補繳上訴費用,抗告人已依限於同年月21日補繳,此有本院114年3月21日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案可稽。是本院以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所為114年3月14日駁回上訴裁定,即有未合,抗告人所為抗告有理由,故應由本院就抗告人部分自為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