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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蒲心智

抗告人
即原告
章其鈞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休金差額事件,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抗告人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抗告人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命補繳上訴費用,抗告人已依限於同年月21日補繳,此有本院114年3月21日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案可稽。是本院以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所為114年3月14日駁回上訴裁定,即有未合,抗告人所為抗告有理由,故應由本院就抗告人部分自為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 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60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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