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呂俐雯
- 法定代理人蔡文河
- 原告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俊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46號 原 告 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河 訴訟代理人 羅以格 被 告 陳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陳俊佑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俊佑住○○市○○區○○街0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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