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潘英芳
- 當事人即、邱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5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聯想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2,574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但參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等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之規定,應得暫免徵收27,240元(計算式40,860 ×2/3 =27,240),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20元(計算式:40,8 60-27,240 =13,6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文友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