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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潘英芳

  • 當事人
    邱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5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聯想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2,574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但參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等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之規定,應得暫免徵收27,240元(計算式40,860 ×2/3 =27,240),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20元(計算式:40,8 60-27,240 =13,6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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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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