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號
- 原告
- 蘇心瀅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冠菱律師
- 被告
- 松柏臻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宗柏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祥律師
李建慶律師
陳少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㈡、⒉、⑧所載如附表「誤載欄」處,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四、㈡、⒉、⑧處,有如附表「誤載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誤 載 欄 更 正 欄 1 況「被」告明白否認有行銷不良之事實及其與銷售不佳間之因果關係(見本院卷二第199頁),「原」告並未就此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 況「原」告明白否認有行銷不良之事實及其與銷售不佳間之因果關係(見本院卷二第199頁),「被」告並未就此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