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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楊承翰

  • 原告
    趙勃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8號 原 告 趙勃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萬78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44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職是,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勞工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529萬7880元部分,即得暫免徵收裁判費即3萬5647元(計算式:此部分原應徵5萬3470元×2/3=3萬564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7793元(計算式:5萬6440元-3萬5647元-3000元=1 萬779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勞動專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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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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