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橙果物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荳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7萬1935元【計算式:(4萬3500+2634)×12×5+3895=277萬193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