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曾育祺

上訴人
即被告
橙果物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荳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7萬1935元【計算式:(4萬3500+2634)×12×5+3895=277萬193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