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橙果物業開發有限公司、張志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橙果物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荳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7萬1935元【計算式:(4萬3500+2634)× 12×5+3895=277萬193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78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