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姚水文
- 原告許文達
- 被告黃克誠、陳政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字第1號 原 告 許文達 被 告 黃克誠 陳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 原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黃克誠、陳政宇、曾尉、朱軒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附民卷第 6頁);嗣於民國113年5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撤回對曾尉、朱軒部分起訴,並更正聲明為:被告黃克誠、陳政宇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本院卷第88頁),係撤回訴之一 部,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克誠、陳政宇為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資產公司)之共同負責人,被告明知環球資產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且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於106年12月1日向原告佯稱如參與環球資產公司所經營實體無人商店自動販賣機業務之投資方案,投入質押設定金,每月可依投資金額取得3.5%之補 貼金,且於期滿後可全數取回質押設定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06年12月1日、107年1月16日各匯款30萬元,共計匯款60萬元(計算式:30萬×2=60萬)至被告指定環球資產公司申設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投資上開專案,詎被告未給付補貼金且未返還質押設定金,原告始知受騙。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致受有共60萬元損害,業據提出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款交易憑證、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2776號卷第32頁)為憑,被告並均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刑事法院判決認定被告擔任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有罪在案,有本院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為憑,而被告均經本院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堪認原告主張被告以前揭方式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致受有60萬元損害之情為真實。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送達最後被告翌日即109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吳華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