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0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冠中

聲請人
邱三元
聲請人
邱佳汶
相對人
宸光體適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承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聲請或開始處理時為準;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8條及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但查相對人公司登記址位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層乙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依首開規定,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具有本件管轄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