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黃鈺純
- 法定代理人方振仁
- 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基德實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因陳稱相對人負責人已死亡,然未附有相關證據,應併於上述期限內一併陳報所稱繼承系統表、負責人除戶謄本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除死亡、遷出國外、變更姓名、戶籍遷入時間及受監護輔助宣告之記事勿省略外,其餘涉及繼承人、繼承人家人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併就臨時管理人之人選表示意見。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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