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吳蓮英
- 原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善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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