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李怡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慕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承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