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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吳佳樺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慕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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