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新統領亞洲企業有限公司、蘇志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新統領亞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偉 代 理 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相 對 人 一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張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