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9號
- 聲請人
- 新統領亞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志偉
- 代理人
- 黃柏榮律師
- 代理人
- 周雅文律師
- 相對人
- 一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張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字第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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