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陳裕涵
- 當事人應松洋、與相對人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應松洋 聲請人與相對人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李易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