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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裕涵

聲請人
應松洋

聲請人與相對人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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