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徐鼎鈞、信全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 聲 請 人 信全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信全 共 同 代 理 人 邱啟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