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87號
- 聲請人
- JAMES KEVIN RAMAKER
- 代理人
- 賴苡安律師
- 相對人
- 法柏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聲請或開始處理時為準;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8 條及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但查相對人公司登記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乙節,有公司基本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具有本件管轄權,基於管轄恆定原則,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