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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8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鈺純

聲請人
JAMES KEVIN RAMAKER
代理人
賴苡安律師
相對人
法柏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聲請或開始處理時為準;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8 條及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但查相對人公司登記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乙節,有公司基本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具有本件管轄權,基於管轄恆定原則,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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