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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97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廖哲緯

聲請人
燕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玄欣
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定。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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