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林文崇、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林文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定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定功 王錦華 黃麗如 徐志宗 一、債務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王錦華、黃麗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