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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 原告
    陳冠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冠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蘇泂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共計七張之清晰 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具狀陳報支票票號LA0000000及LA0000000之支票影本。 三、聲請人於聲請狀第三頁載明相對人已清償183萬4000元,其 已清償之金額應不列入1,730萬元,請具狀更正訴訟標的金 額。 四、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請聲請人重新陳報欲請求之本金。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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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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