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原告陳冠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冠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蘇泂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LA0000000共計七張之清晰 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具狀陳報支票票號LA0000000及LA0000000之支票影本。 三、聲請人於聲請狀第三頁載明相對人已清償183萬4000元,其 已清償之金額應不列入1,730萬元,請具狀更正訴訟標的金 額。 四、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請聲請人重新陳報欲請求之本金。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