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0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王治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領華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呂榮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 款,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應記載聲請人之住所。
二、聲請人提出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一紙,退票日(即提示日期)為民國113年7月23日,聲請人應陳報請求自113年6月30日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或更正利息起算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