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玫黎桑國際娛樂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渡邊尊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國人,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