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鄭芳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芳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凌茉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以凌茉青為相對人?抑以采璽珍藏設計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並陳報該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