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偉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盛 代 理 人 馮昌國律師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信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潘信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提出共宅一生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