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葛約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 代 理 人 蕭育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致明即采星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劉致明即采星診所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獨資?合夥?或其他? )並提出其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