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技典、郭奕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代 理 人 郭奕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