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8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德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黃德旺前於民國92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8,101元,及自99年7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
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
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