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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新板艾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沛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銘乾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新板艾麗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管理費共計新臺幣508,789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提出聲請人社區規約、管理費通知明細繳費單、催告函,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命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欠繳戶(下稱系爭建物)每戶之詳細地址,及提出已將催繳函確實轉交於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3年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由於聲請人未陳報相對人欠繳戶每戶之詳細地址,本院無從命其補正系爭建物登記謄本,是以,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是否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聲請人也未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催繳函之證明文件,相對人是否收取催繳函,知曉催告內容非無疑。綜上,相對人是否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又聲請人是否已合法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皆未臻明確,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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