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劉廣恩、陳冠蓁即桂昌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廣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蓁即桂昌工程行 楊文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