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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葉俊宏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彥霖
  • 被告
    億禾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零貳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億禾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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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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