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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駿亨地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翔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殷婉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兩造簽訂之「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第6條約定,委託人簽認買方之議價委託書或要約書,或買方簽署買賣定金收款憑證者,視為買賣契約成立。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買賣議價委託書」所示,相對人(即賣方)未勾選「同意」依上開內容出售,且相對人未簽名,難認買賣契約已成立。另第三人(即買方)給付議價保證金,非屬上開買賣契約成立之證明。聲請人應陳報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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