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惟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惟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及AG0000000之支票正、反面及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