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惟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及AG0000000之支票正、反面及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上開支票需有受款人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之記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