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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安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勝全
代理人
沈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慶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所提之借款合約書並未約定利息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且已到期之利息依法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內容。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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