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安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勝全
- 代理人
- 沈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慶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所提之借款合約書並未約定利息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且已到期之利息依法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內容。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