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安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鍾勝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勝全 代 理 人 沈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慶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所提之借款合約書並未約定利息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且已到期之利息依法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內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