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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3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雲林玉蘭(即林貴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貴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貴先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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