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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昕保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家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黃春明」,另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更為「劉家齊」,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聲請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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