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昕保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春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昕保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家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黃春明」,另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更為「劉家齊」,請重新提 出載有正確聲請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