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昕保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春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昕保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家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家齊發支付命令,惟其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聲請狀當事人欄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皆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不符,本院於113年10月24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該裁定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