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郁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永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究以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永華等二人為相對人?抑僅以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若以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永華等二人為相對人,請具狀釋明請求相對人張永華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27日聲請狀提出之支票票號AP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發票人僅為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故有釋明之必要,請提出系爭支票背面影本供參,或提出除系爭支票外,請求相對人張永華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等,或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若相對人為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