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旅天下聯合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嘉寅、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林玉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旅天下聯合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__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