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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玨耀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玨耀國際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有即應陳報清算人姓名及年籍資料;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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